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前埠东社区等居民委员会使用的
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3〕30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富春江路以东,法院北路以北沂城街道前埠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134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城街道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6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