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3〕29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使用的6826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位于县城区庐山项目区白云山路以北,永固河路以西3784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县城区庐山项目区玉山路以北,山东和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西3042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