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杨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3〕8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杨庄镇善疃村曹高路以北沂水县杨庄镇人民政府使用的6352平方米和5133平方米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水县交通运输局使用的193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县支行使用的1758.7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175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