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县国有沂河林场、沂城街道城里社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3〕6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沂河西路以西,文化艺术中心以南地块,沂水县国有沂河林场使用的2409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城街道城里社区使用的885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