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27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4-10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21〕5号 公文类型: 决定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冠银丝绸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1-04-11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发〔2021〕5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冠银丝绸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1〕5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许家湖镇驻地,沂水冠银丝绸有限公司使用的200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102号

联系电话0539-226808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