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制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沂政发〔2018〕2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县建制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步伐,改善建制镇居民居住生活条件,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让利于民、保障民生的原则,把棚户区改造与建制镇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加快改造步伐,努力把建制镇棚户区改造成为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和居住水平,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
二、改造范围
建制镇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县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由各镇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具体由县房管办牵头,会同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区进行认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省市批准实施。
三、安置方式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实行普通商品房(大产权)安置,为安置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安置房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四、相关政策
(一)各建制镇棚户区等存量建设用地征收后挂牌出让,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部分(除上解基金和办理土地手续所需费用外)全部返还镇政府,用于安置区项目配套和基础设施建设。对棚改项目需要少量用地指标的,予以适当支持,但需扣除涉及的土地指标成本等征收费用。
(二)严格落实各级关于棚改的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安置区建设项目,按规定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商住开发地块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先征后返,全部返还给镇政府,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
(三)土地出让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齐后一个月内由县财政划拨给镇政府。
(四)各建制镇政府要结合新一轮小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完善规划体系,规范城乡建设行为,科学搞好小城镇开发建设。
(五)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开辟棚改项目手续办理绿色通道,通过联审联办、交叉办理等途径,进一步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及时完成棚改手续办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建制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上级最后三年的棚改政策机遇,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要认真做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积极争取群众支持,真正把这项民生工程做扎实,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小城镇品质和形象,努力推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沂水。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