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政发〔2017〕38号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17〕38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沂水县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区沂博路以东、北一环路以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0749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的颁发的鲁(2016)沂水县不动产权第173号不动产权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5日
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长安路102号
联系电话:0539-226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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