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南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部分国有代管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6〕35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滨河大道以东,小河街以南,沂城街道南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国有代管土地使用权3003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同时撤销沂政发〔2011〕6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决定。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