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zf/2023-000010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04-19 |
发文字号: | 沂政发〔2016〕26号 | 公文类型: | 决定 |
标 题: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银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 ||
发布日期: | 2016-04-19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银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银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6〕26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大沂河以东,小沂河以北,沂水银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5424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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