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政发〔2016〕25号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文东路以南,县城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227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2016年4月13日
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储一室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102号
联系电话:0539-223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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