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张伟等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18〕70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张伟等个人位于县城区兖石路以南、龙家圈街道龙家圈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630平方米,其中张伟2530平方米,李光芹100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颁发的沂国用(2006)第0217号、沂国用(2004)第6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土地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