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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087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1-22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16〕3号 公文类型: 意见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1-22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发〔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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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沂政发〔20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沂城街道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拓宽就业渠道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把市场就业导向、经济转型升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创业意愿紧密结合起来,在全县部署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推动就业与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等发展的良性互动、深度融合。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结合“三引一促”工作,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对稳定和扩大就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教育培训等项目,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优先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县发改局、人社局牵头,县委组织部、经信局、教体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商务局、统计局参与)

(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政策,完善公共产品小微企业优先采购政策,保障各类小微企业有序、健康成长。发挥小微企业聚集发展优势,争创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城。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县财政局、人社局、地税局牵头,县经信局、科技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中小企业局参与)

(三)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1.5%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对上述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一般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建立失业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调控“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及时掌握岗位变化动态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研究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同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县人社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统计局参与)

二、全力推进创业创新

(一)降低创业准入门槛。严格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三证合一等改革措施,放宽场所限制,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其他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公民申请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出具行政许可、审批备案、证明、评估性文件的,除法律法规和省以上文件明确规定外,各部门、单位和中介组织独立履行职责,不得要求其他部门或公民个人出具规定外的支持性文件,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效率。(县工商局牵头,县质监局、食药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参与)

(二)打造新型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推动建设不同层级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把建立“市场主体建设+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的市场化创业孵化模式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载体,实现创业项目、培训、融资、基金、贷款、风投、专家指导、技术咨询等一站式服务。鼓励盘活商业用房和破产、困难企业闲置厂房等资源作为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允许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从省市奖补资金中列支部分资金,通过入股、借款等形式,扶持入驻初创小微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学习推广海尔“人人创客”做法,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向新型创业平台转型,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调整完善创业示范平台奖补政策,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省里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重点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见习实训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创业平台建设。加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力度,2016年,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市里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的,除省、市的奖补外,县里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被市里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的,除市里奖补外,县里给予每处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县里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的,县里给予每处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县人社局、科技局牵头,县住建局、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房管办参与)

(三)丰富创业投融资方式。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落实各项创业、就业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鼓励支持创业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或在产权交易平台融资。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参股创业企业或创业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共担风险,共同发展。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依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等融资新模式。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创业企业贷款定价机制,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支持小微创业企业;支持商业银行开发“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小微信贷工厂”等适合小微创业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用于小微创业企业的金融债,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创业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微创业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制度。(县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县经信局、科技局、人社局、金融办、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参与)

(四)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可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不断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投入力度,探索多形式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增长机制,将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积极探索创新反担保方式,对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给予一定的创业贷款反担保信用额度,允许其在信用额度内为其所辖企业、商铺提供反担保。对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由中央财政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对从事网络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县人社局牵头,财政局、团县委、妇联、工商联、人民银行参与)

(五)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创业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以及残疾人等特定人群创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从事农业服务行业的小微创业企业,免征营业税;从事国家规定的农、林、牧、副、渔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相关规定的新创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从事住宿餐饮服务业的小微创业企业享受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小微创业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规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不在目录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纳入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内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一律不得向企业收费。对不执行清单管理的乱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全面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落实完善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县财政局、物价局牵头,县监察局、经信局、科技局、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局、食药监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残联参与)

(六)完善创业补贴政策。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职工连续缴纳4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3年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及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低于25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县人社局牵头,县财政局、工商局参与)

(七)鼓励和支持网络创业。鼓励创业企业和个人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在互联网开办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加大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建设力度,积极建设一批管理规范、创业孵化效果好、特色鲜明、示范效用明显的电子商务创业示范园区或孵化基地。对网络商户从业人员,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县经信局、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参与)

(八)调动专业人员创业积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调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积极性。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经与单位协商一致,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或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沂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县人社局、科技局牵头,县委组织部、教体局参与)

(九)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引导有意愿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到农村创业。支持农村网上创业,推广“淘宝村”发展经验,建设一批“电商示范村”。对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积极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创新担保贷款模式,允许农村劳动力以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大力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创业贷款业务。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地区探索通过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整合创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县人社局牵头,县编办、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教体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科技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物价局、人民银行参与)

(十)优先保障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创新创业用地计划指标。各类创业主体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手续时,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也可采取租赁方式。鼓励小微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向开发区集中,优先供地。鼓励各类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微创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小微创业企业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加层改造、增加容积率的,不加收土地价款。支持小微创业企业在城市商务区设立管理总部、研发中心和销售窗口,发展楼宇经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度。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利用闲置土地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将腾出的集体土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积极扶持创业者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凡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等农业结构调整项目需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有关政策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房管办、规划局、农业局、畜牧局参与)

(十一)优化政务环境。严格按照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进行规范管理,实行“专区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式审批,开辟创业审批“绿色通道”。行政许可按照法定条件实施,年检不得增设法定条件以外的其他条件。各类创业定点孵化基地对创业主体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进行“一揽子”申报。积极为小微创业企业发展提供高效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创业主体的正常经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和“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牵头,县监察局、法制办、发改局、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工商局、物价局、中小企业局、工商联参与)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优势,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大力培育创业精神和创客文化,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成立创业专家指导团队,举办创业论坛,加强创业研究,将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2018年前,努力争创省级创业型城市、创业型乡镇(街道)和创业型社区,积极组织开展好创建工作。组织对全县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特色的优秀创业项目进行遴选,每年遴选1-2个优秀创业项目,并积极推荐为省级优秀项目。重点扶持1-2家左右具备领军潜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大学生新创企业,在经营场所、投资引导资金、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同时向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给予重点推介。深入开展“劳动之星”、“巾帼创业标兵”评选表彰活动,建立劳模评选向优秀创业者倾斜的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和创业主体,优先纳入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加大创业典型人物评选表彰力度,对新评选的省级或市级“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大赛”前十名,县里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从县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县人社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发改局、教体局、财政局、科技局、农业局、中小企业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工商联、残联、人民银行参与)

三、着力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进一步完善工资待遇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满1年后,如有岗位空缺,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加大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基层公务员力度,经过3-5年,定向考录比例一般应达到当年乡镇公务员录用计划的30%以上。事业单位招聘要结合当地服务期满基层项目毕业生数量,按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毕业生总数30%的比例,拟定定向招聘计划。将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纳入“社区就业计划”,积极开发岗位,用于吸纳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县人社局牵头,县委组织部、经信局、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卫计局、团县委参与)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见习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助标准为600元/人。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县人社局牵头,县教体局、财政局参与)

(三)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入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权益保障、公共服务三项行动计划,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清理规范农民工就业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服务,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制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县人社局牵头,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公安局参与)

(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和改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利用社会优质资源提供个性化的培训服务,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完善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相关政策,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县民政局、人社局牵头,县财政局参与)

(五)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两项补贴之和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60%。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续签合同期满后仍不能实现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建立定期核查机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在一定期限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实施就业创业帮扶工程,每年开发公益性岗位100个,托底安置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市“扶持万企创业伙伴计划”要求,扶持企业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县人社局牵头,县民政局、财政局参与)

四、持续强化职业培训

(一)搭建资源整合的培训平台。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制,统筹编制全县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整合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建立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和培训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同一地区、同一专业培训质量标准和补贴标准统一,防止低水平、重复培训。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资金整合力度,对各类培训资源或按照机构进行实体化整合,或按照培训项目、内容进行功能性整合,建立综合型培训平台。(县人社局牵头,县教体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商务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参与)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以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加强一线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在企业开展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加大培训补贴资金投入,统筹就业专项资金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资金的使用,切实加大职业培训规划实施的支持力度。从2015年起,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分别为700元/人、800元/人、1000元/人。发挥部门培训资源优势,针对农民工和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特色培训,强化职工上岗和转岗适应能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快培育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落实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强化职业培训监管,建立健全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对培训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培训效果与培训补贴联动机制,确保培训质量。加强培训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业务办理流程,逐步建立正常规范的资金申请拨付机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高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人员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国家规定逐步完善全额补贴机制,调动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性。做大做强“金蓝领”培训项目,强化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培养,市级财政按每人1000元标准对技师培训给予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实际需要,不断提高培训补助标准。实施“创业训练营”项目,每年组织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省里组织的“创业齐鲁训练营”项目,进行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县人社局牵头,教体局、财政局、农业局、团县委、妇联、残联参与)

(三)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探索培训资金、岗位需求与就业有效结合的办法,把优质培训资源、资金向带动就业显著的重点行业和企业集中,形成因岗培训新机制。全面实施“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培训模式,推行现代学徒制培训模式,支持企业以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培训。加大财政投入,搭建互联网移动培训平台,建立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新型培训模式,方便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对通过互联网移动在线培训学习的,记入学习课时。加大创业培训力度,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落实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200元。(县人社局牵头,县教体局、财政局参与)

五、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认真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加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开展市场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推进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城乡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全金融、财政、工商等政策扶持体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壮大发展规模,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县人社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参与)

(二)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创业服务功能,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从项目推介到成功创业的全过程创业指导。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县人社局牵头,县财政局参与)

(三)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智慧就业”工程,运用“大数据”技术,建设集中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和企业用工岗位信息库,推动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实现就业管理服务的全程信息化。结合“互联网+”行动,加大财政投入,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人才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四级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抓紧推进社区(村居)四级网络系统建设,采用专线接入,租用专线宽带不低于2M,财政部门要将基层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线路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争取所有社区(村居)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加强社区就业创业服务智能化建设,根据上级部署,用两年时间实现辖区内社区(村居)就业创业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支持社会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进就业信息的共享开放。财政部门要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智慧就业”工程倾斜。(县人社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统计局、工商局参与)

(四)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业型社区、数字就业社区建设,着力打造集充分就业型、创业创新型、智慧就业型、标准服务型为一体的四型就业社区。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明确标准,缩短流程,简化手续,对系统中已有记录且保持有效的信息资料无需登记对象再提交,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做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搭建创业服务云平台,打造网上创业大集、众创空间、投融资中心、人才超市、创业社交等于一体的网络互动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一体化、个性化、智能化服务。(县人社局牵头,县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金融办参与)

(五)加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组织开展“131”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程,培育壮大职业经理人队伍,提高企业经理人员整体素质。每年组织100名民营企业家到国内著名院校接受高层次系统培训;组织300名民营企业经营者和高管人员进行创新能力提升培训;组织1000名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业技能人员进行现代管理知识和技能提升培训。组织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管理咨询、法律服务、信息化沙龙等培训。开展“中小企业巡回大讲堂”,邀请专家、教授、领导解读政策法规,传授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县经信局、中小企业局牵头,县人社局、财政局参与)

(六)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学习借鉴其他县区进城务工人员综合服务中心及零工市场的建设、综合服务管理经验,建设1-2处实用的零工市场。完善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功能,明确管理机构,整合各方资源,派驻工作人员,规范窗口服务流程,及时跟进农民工就业、子女教育、户籍迁移、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执法维权等综合服务项目,推动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为广大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服务。(县人社局负责,县住建局、教体局、公安局、卫计局参与)

(七)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并免费发放。以常住地为登记点,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事实或就业要求、符合我省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建立就业创业政策均享制度,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本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县人社局负责)

(八)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非农就业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开展“大数据”就业监测,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加强和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加大就业统计调查监测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监测信息化建设。(县人社局、统计局牵头,县公安局、财政局参与)

六、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县直有关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并对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县人社局负责)

(二)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并层层分解,加强督促检查。对不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乡镇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坚决实行问责。(县监察局、人社局负责)

(三)不断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工作需求和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要制定完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要开展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细化资金投入、工作成效、资金使用绩效、资金安全等指标,合理分配中央和省市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并确保相关资金运营安全、使用规范。(县财政局负责)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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