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沂政发〔2010〕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沂水县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沂发〔2009〕28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建立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带队检查的领导干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领导干部指:县政府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顾问、县长助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检查范围及频次
(一)县政府县长对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每月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县政府顾问、县长助理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部门、行业和系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每月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每月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每月带队检查两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协调,对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每月带队检查两次安全生产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好重大节假日、重要季节、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元旦、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及相关的重大活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带队参加检查、督查,并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投入、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企业、关键部位监管情况等。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属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以及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和落实情况。
(五)生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整治和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队伍的设立、应急救援器材配备和应急演练情况。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展情况及规范化运行情况。
(八)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运行情况。
(九)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情况,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规定上报等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落实的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要由牵头单位于每月月底前提出次月检查计划,制定检查方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抽调专业技术人员陪同检查。县政府领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案由各牵头单位负责起草,报县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检查要有详细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内容、事故隐患或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方案、整改完成情况等。检查后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被检查单位抓好整改措施落实。要本着“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县政府领导检查中发现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由牵头单位组织复查,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县政府领导。
(三)领导干部每次检查结束后三日内,由各牵头单位将检查方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复查结束后,要及时将经领导干部本人签字(乡镇、部门和经济开发区领导由其本人签字,县政府领导成员带队时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登记表》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电话2227400)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