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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06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06-12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08〕46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6-13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15-001011

沂政发〔200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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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08〕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沂水县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工程,是指县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联席会议确定的工程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片区改造工程等)。

第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采取专业监理、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与内部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全方位、全过程跟踪监管。


第二章 监理公司监理


第四条 监理公司的确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通过招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监理公司对城市建设工程进行专业监理。

第五条 中标监理公司要实行总监负责制。

(一)监理单位应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并配足配齐监理人员;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二)总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其他监理人员应取得相关的监理上岗证,全部做到持证上岗。

(三)监理单位应制定具体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方案,实

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对以下关键部位实行重点监理:

1、基础工程:包含桩基隐蔽工程及回填土方;

2、结构工程:砼浇筑、施工缝处理;

3、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4、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5、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6、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应旁站监理的部位和工序。

(四)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平、公正地进行工程监理,并自觉服从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六条 行政监督的组织。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聘请相关部门、单位的业务负责人、专家等参与,成立县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小组(以下称县行政质量监督小组)。

第七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和性质,县行政质量监督小组及时邀请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发改、建设、交通、公路、水利、消防、地震等部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参加,对工程进行抽查、评估,必要时聘请省、市业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八条 行政监督的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计划措施、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关许可手续办理情况等);

(二)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质量管理(包括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原材料质量、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

(三)工程项目竣工后,对整体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出具《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评定报告》。

第九条 行政质量监督的方法步骤。采取日常跟踪监督、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节点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项目分阶段、分节点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一)日常跟踪监督。按照监督内容和要求,对开工前准备和施工过程实行全方位跟踪监督。

(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发挥专家组作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机抽查工程段和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通报评估结果和整改意见。

(三)节点验收评估。每个工程转换节点时,施工方要提出验收申请,经县行政质量监督小组组织专家组评估形成节点评估报告,报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签字同意后,方可转入下一施工节点。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十条 县行政质量监督小组设立工程质量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并处理对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工作班子在工程建设现场设立工程施工公示牌,将工程概况、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政府组织实施的居民拆迁还建安置房工程,由相关工程指挥部组织居民拆迁户代表组成质量监督小组,配合县行政质量监督小组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责任单位或工作班子为日常施工管理的主体其职责为:

(一)要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要有完备的质量管理计划和工作措施;

(三)要有专业的技术队伍并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责任单位或工作班子应当向县行政质量监督小组报告工程项目准备工作情况并提交相关业务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实施中,工程项目责任单位或工作班子应当按进度、节点及时申请县行政质量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项目责任单位或工作班子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收集整理资料,写出质量管理自查报告,连同相关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一并报送县行政质量监督小组申请评估验收。


第六章 材料检测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单位要加强材料检测监督,抽检量不得低于10%,涉及结构的试件及原材料见证送样量不得低于30%;其中,片区改造拆迁安置楼工程抽检量不得低于30%,见证送样量不得低于60%。

第十八条 对试验发现原材料及试块有不合格问题的,检测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县行政质量监督小组并通知工程指挥部,督促建设、监理单位及时按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整改处理。

第十九条 材料检测发现的问题,要形成书面整改报告,经工程指挥部和县行政质量监督小组审查后备案。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条 凡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公平地对城市建设工程进行质

量监督评定,工作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阻挠、刁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及打击报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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