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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06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03-24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08〕24号 公文类型: 规定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3-25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08-001001

沂政发〔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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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沂政发〔2008〕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为更好地推进城区改造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产权认定

城区各改造片区均成立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驻片区工作组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乡镇政府、村(街)、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产权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对本片区被拆迁人产权的认定工作。对于产权难以确认及有争议的,由县城乡建设重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会商确认。经认定后的产权作为评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二、沿街营业用房的补偿安置

(一)沿街营业用房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1、按营业用途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2、按住宅用途评估,实行正房建筑面积调换安置房,双方结清差价;

3、选择部分营业用的正房调换安置房,正房建筑面积调换安置房的部分按住宅用途评估、实行货币补偿的部分按营业用途评估,双方结清差价。

(二)沿街营业用房实行房屋、土地分别计价的办法进行价格评估。

(三)沿街营业用房的土地补偿。

沿街营业用房的土地补偿以《沂水县城区部分商业用地路线价表》(见附件)为指导,结合其所在的土地区位、进深、宽度、容积率、街角和土地使用期等因素,并区分下列不同情况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拥有合法出让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按评估价格确定土地价格。

2、虽拥有出让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但未经批准将土地由工业、住宅等用途改为商业用途的,按原用途评估后上浮20%确定土地价格。

3、拥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可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减20%的土地出让金及应缴契税后确定土地价格。

4、虽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但未经批准将土地由工业、住宅等用途改为商业用途的,可按原土地用途评估,扣减20%的土地出让金及应缴契税后上浮20%确定土地价格。

5、拥有合法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可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减20%的土地出让金及应缴契税后确定土地价格。

6、旧城改造过程中原经县政府确定实施沿街拆迁还建但未办理土地或房屋产权证的,可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土地价格。

(1)被拆迁人与原产权人协议约定费用一次性缴纳并已缴齐的,可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区分使用年期),扣减20%的土地出让金及应缴契税后确定土地价格;费用未缴齐的,扣减20%的土地出让金、应缴未缴的费用及契税后确定土地价格;

(2)被拆迁人与原产权人虽协议约定费用分期缴纳但已缴齐的,可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区分使用年期),扣减20%的土地出让金及应缴契税后确定土地价格;费用未缴齐的,可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区分使用年期),扣减20%的土地出让金、应缴未缴费用及契税后确定土地价格;

(3)被拆迁人与原产权人协议约定费用按年度缴纳、地上房屋由被拆迁人投资建设的,可按原土地用途评估价格的30%结予被拆迁人补助;

(4)被拆迁人利用原自己使用的土地建设营业用房的,可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减20%的土地出让金及应缴契税后确定土地价格。

(四)沿街营业用房的建筑物补偿。

阳沿街合法营业用房的建筑物补偿,在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确定补偿价格。

(五)沿街合法营业用房的奖惩政策按居民合法住宅房屋的标准执行。

三、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助安置及奖惩

(一)手续不全住宅房屋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的。

1、村内老宅。原则上指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以前建设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

2、县政府实施的沿街改造还建住房以及因县政府拆迁需要建设的拆迁安置房,虽手续不全,也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

3、符合“两个规划”(即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下同)和建房条件且经一定组织程序批准但手续不全的,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评估值的3%处罚(处罚款在补偿款中扣除)后,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

以上三种情况的住宅房屋若按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予拆迁人的,可享受沂政发〔2007〕52号文件第四十条的奖励政策。

(二)非法住宅房屋。

1、符合“两个规划”之一且经一定组织程序批准、符合建房条件,按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予拆迁人的,可按合法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80%进行补偿,享受安置政策,并可按沂政发〔2007〕52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80%的比例享受奖励政策。

2、符合建房条件且经一定组织程序批准,不符合“两个规划”,但按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予拆迁人的,土地不予补偿,其它补偿按合法住宅房屋对待,并可享受安置政策以及沂政发〔2007〕52号文件第四十条第二款的奖励政策。

3、符合建房条件但未经任何组织程序批准,按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予拆迁人的,土地不予补偿,住宅房屋可按合法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30%补偿及按30%的比例享受沂政发〔2007〕52号文件第四十条第二款的奖励政策,并可享受安置政策。

4、经一定组织程序批准但不符合建房条件,按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予拆迁人的,住宅房屋按合法住宅房屋的30%给予拆除补助并按30%的比例享受沂政发〔2007〕52号文件第四十条第二款的奖励政策,但土地不予补偿且不享受安置政策。

5、在合法住宅院落内私自扩建、加层等的,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6、未经任何组织程序批准、不符合建房条件私圈乱占的,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7、对2007年4月3日以来的非法住宅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安置,无条件拆除。

8、对不按规定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予拆迁人的,以上涉及的补偿、奖励、安置政策予以取消,并依法拆除。

(三)其它特殊情况。

1、居民合法住宅前出厦的补偿

(1)居民合法住宅正房前出厦宽度1.6米以内,原设计为全封闭且已封闭的,按70%合并计算为正房建筑面积,超出1.6米部分按配房标准评估确定价格。

居民合法住宅正房前出厦宽度1.6米以内,原未设计为封闭且未封闭的,按50%合并计算为正房建筑面积,超出1.6米部分按配房标准评估确定价格。

(2)居民合法住宅正房改建(加建)前出厦宽度1.6米以内的,按30%合并计算为正房建筑面积,超出1.6米部分不予补偿。

2、集资建房的补偿安置

职工符合房改购房条件而未能参加房改购房、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资金、无其它住宅、参加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予拆迁人的,可视为房改购房,按合法住宅房屋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并同时享受安置政策。

职工所在单位对集资房屋投资或补贴的,应在评估价格中扣减相关投资、补贴后,确定补偿价格。

3、租住公房的补偿安置

职工租住本单位公有住房被拆迁、无其它住宅、符合房改购房条件而未参加房改购房、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资金,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腾空交予拆迁人的,可按沂政发〔2007〕52号文件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享受拆迁奖励;第四十条第二款的奖励给予房屋产权单位。

四、企业(含养殖场)的拆迁补偿及奖惩

(一)手续齐全企业(含养殖场)补偿奖励政策。

各项手续齐全合法企业按评估价格补偿。在限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腾空建筑物、构筑物交予拆迁人的,按地上建筑物评估价格的10%予以奖励;每拖延一天,减少奖励额的10%。

(二)手续不全企业(含养殖场)补偿奖励政策。

1、经一定组织程序批准、有建设手续无土地手续的,土地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评估价格补偿。

2、经一定组织程序批准、有土地手续无建设手续的,土地按评估价格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评估价格的70%补偿。

3、经一定组织程序批准但既无土地手续又无建设手续的,土地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偿。

对以上情况,凡在限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腾空建筑物、构筑物交予拆迁人的,按地上建筑物评估值的10%予以奖励,每拖延一天减少奖励额的10%;不按规定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腾空建筑物、构筑物交予拆迁人的,以上涉及的补偿、奖励政策予以取消,并强行拆除。

(三)在手续齐全企业(含养殖场)院内,私自改变用地性质或设计规划的,一律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四)未经任何组织程序批准私圈乱占的,一律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五)2008年1月1日以来无合法手续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五、安置房土地使用证的颁发

居民安置房视其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性质区分下列不同情况颁发土地使用证:

(一)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性质属划拨土地(含集体土地)的,颁发划拨土地使用证;

(二)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性质属出让土地的,颁发出让土地使用证(不含房改房;房改房占用的土地不论属于何种土地性质,均颁发划拨土地使用证);

(三)安置房面积中按市场价购买的房屋面积所分摊的土地部分,颁发出让土地使用证。

六、安置房超补偿面积的市场价格

安置房超补偿面积的市场价格,每年进行适度调整,按略低于实际市场价格的标准确定;2008年定为1580元/平方米。


附件:沂水县城区部分商业用地路线价表


附件


沂水县城区部分商业用地路线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编号

区段名称

起点

终点

路线

Lx01

长安北路B

双龙河

牛岭埠桥

1500

Lx02

健康路

沂河路

后埠东小沂河桥

2100

Lx03

长安中路A

牛岭埠桥

正阳路

2050

Lx04

健康东路

后埠东小沂河桥

东环路

1550

Lx05

中心街A

健康路

沂蒙山路

2800

Lx06

正阳路B

中心街

长安中路

2050

Lx07

正阳东路A

长安中路

小沂河转弯处

1800

Lx08

鑫华路B

沂河桥东

中心南街

1700

Lx09

双成西路

中心街

沂河大道

1500

Lx10

沂河大道

沂蒙山路

鑫华路

1400

LX11东环路

青援路

沂蒙山路

1500

注:路线价格设定的宗地深度10米,宽度8米,使用年期40年,容积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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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7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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