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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07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08-16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09〕67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17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09-001004

沂政发〔200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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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09〕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六日


沂水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临沂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和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进行整治、配套建设或采取生物及技术措施,使其变为可投入经营和利用土地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包括使用各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其中省级以上有偿使用费投资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性项目。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评价结果为基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项目区具有较好的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

(五)以土地整理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六)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七)因地制宜,达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相统一;

(八)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土地权属无争议。

第六条 县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验收及市级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勘查、审查、申报及批后的实施、督导和自验工作。县发改、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水保、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紧密配合,相互支持。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编制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两报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和计划,建立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并报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

(二)项目必须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中;

(三)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基础设施或已经制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

(四)当地政府及干部群众有较高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积极性;

(五)净增耕地面积:土地开发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整理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基本农田整理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土地复垦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

(六)项目必须符合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规模:

(一)土地开发:

1、申请县级立项的,项目净增耕地3.4公顷以上,单片面积不少于1公顷;

2、申请市级立项的,项目净增耕地面积9公顷以上,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

(二)土地整理:

1、申请县级立项的,整理规模在20公顷以上,净增耕地面积不少于3.4公顷;

2、申请市级立项的,整理规模在50公顷以上,净增耕地面积不少于5公顷;

3、申请省级立项的重点、示范项目,整理规模100-600公顷,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片块不超过8片;补助性项目,整理规模50-200公顷,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8片;

4、申请国家级立项的重点、示范项目,整理规模100-1000公顷,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补助性项目,规模在100公顷以上,地块相对集中连片。

(三)工矿用地复垦:

复垦总规模在6公顷以上,净增耕地面积不少于3.4公顷,单片面积不少于0.7公顷。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级重点、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

(二)省级重点、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2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

(三)投资估算依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实际情况、工程质量和省市相关定额标准进行投资测算。

(四)国家级、省级重点、示范项目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省级补助项目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

(五)市级项目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

(六)县级项目由乡镇提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年,工矿用地复垦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申请;

(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矿用地复垦的另加复垦方案及拆迁安置协议书);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资料;

(四)项目区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五)项目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现状照片及影像资料。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立项申请后,集中时间,统一组织,会同财政部门对各申报单位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

属市级以上项目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及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立项批复或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土资源部审批。

县级项目由县国土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项目规模及要求组织规划设计、项目预算及项目实施,并实行项目公告、工程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审计等制度。工程招标、监理、审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项目实施采取合同管理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

第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项目投资预算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规划设计、计划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将资金分期分批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

第十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行全额成本核算,成本支出范围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必要的设备购置费及不可预见费等。

以上费用要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期限如期竣工,并严格按支出预算完成项目投资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应实地勘测项目用地范围及权属界线,并量算面积,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变更。需调整权属的,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依法及时进行权属调整和变更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要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写出验收申请,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和验收属县级项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和验收申请,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验收。

属市级以上项目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和验收申请,由市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或终验。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内容:

(一)项目规划设计完成情况;

(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四)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五)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平整程度:田面平整,便于灌溉,排水畅通。山丘坡地开发整理为耕地的,一律建设水平梯田,田坎沿等高线布设。大弯就势,小弯取直。田块长度一般不小于100米。田面宽度:坡度在15度以上的净田面宽5-15米;坡度在15度以下的净田面宽8-40米。

(二)连片程度:开发整理后,田块应相对集中连片,便于机械耕作。

(三)土层厚度:开发整理复垦后的耕地有效土层厚度

(自然沉实后)不小于50厘米。耕作层厚度不少于30厘米。对滩涂和裸岩地开发为耕地的土层不得少于80厘米。

(四)耕作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当地平均耕作层有机质含量。一般耕地,土壤酸碱度PH值在6-8之间;耕作层含盐量不超过当地轻盐化含盐量标准。

(五)田坎坚固,堰埂顶部高20厘米,拦蓄地表径流和田面水及泥沙。田面平整,外高里低,坡度1:500,梯田内侧设排水沟。土坎必须实施植被保护。水平梯田田坎高一般在1.0-2.5米,田坎坡比是1:1.5。

(六)通达性:与机耕路、公路、村庄等的距离及到达难易程度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相适应,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道路要与渠道、林网相结合。田间路路面宽一般3-4米,高出地面0.3-0.5米。生产道路路面宽一般2米左右,高出地面0.3米。

(七)市级以上项目水利配套设施齐全,有完善可靠的排灌设施,有足够的防洪排涝能力,排灌保障率在80%以上

(八)复垦废弃工矿为耕地的,必须拆除挖净房屋及地上、地下残余设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三)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六)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七)项目规划和设计预算书;

(八)项目实施方案;

(九)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十一)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有关影像资料;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耕地储备库。属市级以上项目的,新增耕地按投资比例核算,市

级以上投资部分的新增耕地面积,不得用于县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属县级项目的,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耕地储备库,可用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统计。

第二十八条 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应及时利用,并建立严格的工程管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搞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存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对未按期完成开发任务或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取消项目资格。


第六章 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按项目申报类型和性质确定。

(一)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全额补助;示范和补助项目补助标准由国土资源部确定。

(二)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全额补助;示范、补助项目的补助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确定。

(三)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确定。

(四)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补助标准

为:土地开发属客土造地的2000元/亩,其它1500元/亩;工矿用地复垦800元/亩;土地整理3000元/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8日县政府公布的《沂水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沂政办发〔2005〕11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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