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06〕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沂水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加快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县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县科学技术奖分为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进而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组成。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分别对有关参评项目进行评审。
(二)审定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全县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等项目中,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消化吸收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技术上有创新并形成较大规模,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上有较大的自主创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专利,授权并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科学规划、科技立法等方面研究中有创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社会、自然协调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三年评审一次,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3名,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4名。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奖励总数不超过30项。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
(一)各乡镇辖区内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二)县直部门、企业直接到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二条 推荐申报县科学技术奖应填写《沂水县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研究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应用证明及有关数据、验收证明材料等,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可靠。凡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争议和已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程序是:
(一)初审。县科学技术奖各评审专业组对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项目提交评委会评审。
(二)评审。召开评审会议,到会委员应达三分之二以上。由评委会办公室向评审会议汇报申报奖励项目的综合情况后,评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公告。对确定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及获奖等级、主要贡献人员等向社会公告。
(四)公告无异议者,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批,并由县政府做出表彰决定。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县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0000元、20000元、10000元人民币;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人民币。
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支出。
奖金应当按照项目研发过程参与单位或人员的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
第十六条 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奖励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沂水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3月31日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