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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05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6-11-21
发文字号: 沂水县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 公文类型: 规定
标      题: 沂水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沂水县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
发布日期: 2006-11-22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YSDR-2015-001026

沂水县人民政府令〔2006〕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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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令
第1号


《沂水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沂水县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美化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沂水县城市规划区、旅游景区和县城至旅游景区沿线道路两侧、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各乡镇驻地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气球、拱门、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旅游景区规划,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沂水县城市规划区、旅游景区及县城至旅游景区沿线道路两侧、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乡镇驻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招标、拍卖等管理工作,并按照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独立性户外广告的规划选址。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准则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使用规范性文字,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置户外广告要符合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旅游景区规划,做到布局合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同时要确保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破坏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以及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

(三)沿街经营业户实行一店一牌,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广告应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制作,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要规范准确,做到安全、美化、规范;

(四)坚持美化与亮化相结合,在广告美化的同时,同步设置亮化设施。

第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和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人行道植树或损毁绿地、树木设置户外广告的;

(五)利用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六)在透视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的;

(七)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的;

(八)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九)在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旅游景区及县城至旅游景区沿线道路两侧、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各乡镇驻地范围内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时,应提前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报相关资料,内容包括:

(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大型独立性户外广告的规划许可证;

(二)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审批文件;

(三)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广告经营、发布权证书;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书面申请书;

(五)广告公司与场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书,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使用自身场地宣传商品或形象的,需提供场地使用权属或使用协议等相关证明;

(六)广告公司与申请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制作、发布合同书;

(七)户外广告载体设计图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安装图、位置示意图等,有关图纸上应注明使用材料和尺寸;

(八)户外广告设置地的实景彩色效果图。

第十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文件资料后,对申请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并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严格按审批和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审批和登记内容的,应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美观等方面的要求,提倡使用新材料,设计与安装应当牢固安全,并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和低压配电等安全保护措施。户外广告应定期进行维护,保持整洁美观、字体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更换。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在核准期限内,未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实行年检制度,不按时参加年检和不服从户外广告管理的,户外广告所有者应当自行拆除,否则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五条 县城正阳路、长安路、鑫华路及县政府规定的重要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和车体广告发布使用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实行招投标、拍卖、挂牌交易,收益上缴县财政。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按新设置户外广告程序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不得空置,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覆盖。

第十八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中公益宣传内容不得少于广告面积的五分之四。

第十九条 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益需要需拆除设施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书面通知设置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由设置使用人自行无偿拆除。到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后,由设置使用人维护广告的整洁、完好、牢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汛期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予以拆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破损、褪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使用人应及时予以维修、加固和更新。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置报刊亭、邮政亭、彩票亭的单位、个人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建设、民政、邮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制作、安装。

第二十三条 设置使用人因搬迁、停业或其它原因在使用期内拆除户外广告的,事先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拆除,并及时恢复设置场所原状,同时缴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并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电线杆、树木、墙壁等处乱帖、乱画、乱涂广告及散发纸品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除非法广告;

(三)虽依法设置户外广告,但到期后未继续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又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

(四)广告制作公司未领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进行制作设置或未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要求,违反技术标准或不按规定的地点、设置图、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设置使用人拒不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拆除,费用由设置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违反相关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户外广告设施脱落、倒塌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拒绝、妨碍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执行罚款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县财政。

第二十九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为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沂水县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


附件


沂水县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


一、落地的立柱式广告及单独放置的实物造型和电子显示牌等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间距:3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间距,建成区外一般不得小于300米,建成区内应根据其遮挡、美化的不同需要,确定间距和牌面大小。城区内30平方米至5平方米的广告,间距不得小于150米,5平方米以下的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米;

(二)严格控制在人行道上设置底座式广告,不得占用人行道设置实物造型广告;

(三)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无障碍通道的使用;

(四)落地的立柱式广告应使用不锈钢管柱体、塑钢箱体制;

(五)不得设置跨路的框架式广告设施(遮挡过路管线的除外);

(六)不得设置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

二、楼顶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的楼顶设置户外广告,楼顶广告必须设计为通透式广告;

(二)广告高度一般不得超过8米,与楼的整体相协调,在30米以上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应严格控制;

(三)广告牌面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墙面,并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

(四)广告提倡用霓虹灯装饰,其支架不得外露且防锈处理达到五年以上。

三、墙面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广告牌面不得高于屋顶,宽度不得超出墙面的外轮廓;

(二)牌面的厚度不得超过30厘米;

(三)牌面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以达到遮挡或装饰的目的为宜;

(四)广告牌面原则上不得遮挡门窗及破坏建筑物风格。

四、门店招牌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门店招牌广告,原则上要“一店一牌”,一店沿街多门的,可设置标准统一的二至三个招牌,相邻招牌设置要紧密相连,不能留有间隙;

(二)招牌广告只能在建筑物的一层门楣处设置,均为贴墙式平面布置,上不挡窗,下不挡门,外伸不超过40厘米;同一建筑、同一路段且建筑风格相近的招牌广告必须上下边缘高度一致,保持在一个平面上,位置平整,规格、样式相对统一;不得设置突出式、竖式广告,在特殊造型的建筑门头处,为取得广告招牌统一平齐的效果,个别招牌经批准后,可以超过40厘米,但必须与相邻的招牌广告相协调;

(三)楼房门头招牌广告的材料提倡采用铝塑板、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

(四)招牌广告用字应使用简体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使用外文字要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宽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占三分之二,外文字体占三分之一(国际、国内统一品牌连锁店、专卖店除外);

(五)所有临街建筑物的玻璃门窗上,不得张贴广告性文字或图案。

五、布幅、横幅、充气模型、拱门、气球等临时性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气模型、拱门、气球应当设置在宽敞的场所,设置在人行道上的,不能妨碍人行道畅通;

(二)严格控制利用楼体悬挂横幅,在沿街门面上悬挂横幅的,必须贴靠门招牌下方外墙,长度不得超过店外宽度;

(三)布幅、横幅、充气模型、拱门、气球、彩旗等广告的设置,应当拉紧绷直、牢固、美观;

(四)严格控制布幅、横幅、充气模型、拱门、气球、彩旗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因重大活动、开业庆典等确需临时设置的,须由举办者或组织者在活动举办前报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登记,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不得占用公共设施、依附于树木、侵占绿地等公共空间。

六、其他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车体设置广告,尺寸不得超出车身,喷涂画面不得超过车窗下沿,车头和车尾严禁设置广告,严格控制车体广告和利用车辆作为广告载体的宣传;

(二)严格控制各类指向牌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按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经批准后设置;

(三)各种临时宣传站(点)必须按审批的位置、数量和时间设置;

(四)市区内沿街店铺门前严禁摆设各类灯箱、指示牌、广告牌等;

(五)未经批准,不得在宣传橱窗、公告栏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搭载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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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7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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