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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083 主题分类: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08-11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10〕58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鼓励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8-12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10-001003

沂政发〔20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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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鼓励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10〕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鼓励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沂水县鼓励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县城市化进程,合理布局城市用地功能,推动企业发展、产业提升,根据《沂水县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沂政发〔2010〕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搬迁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三条 因影响城市环保、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需要搬迁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四条 因企业发展提升需要搬迁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五条 退城进园企业新上项目需符合县经济开发区入园条件的要求。


第三章 审批和实施


第六条 企业向县经信局提出退城进园申请,并制定退城进园方案。方案应具备下列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占地面积、职工情况、退出地块有关房地产权属证明等

2、进入工业项目区新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产品、设备及工艺情况、能耗情况、投资规模及效益情况、资金筹措渠道、实施节点计划等。

第七条 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财政、国土、环保、节能办、规划等有关部门对企业退城进园方案进行初审,对符合退城进园条件的企业由县经信局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实施退城进园的工业企业,统一按以下规范程序操作:

1、县国土部门与相关企业签订土地收储协议。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依法出让。

2、企业必须严格按县政府批准的方案实施退城进园,加快推进入园项目建设,实施中需变更方案必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符合退城进园条件的企业,原使用土地依法变更为商住用地,政府土地纯收益的80%返还原企业,用于企业搬迁。企业入园项目按期投产的,给予政府土地纯收益10%的奖励。为支持企业融资,对实施分期搬迁的退城进园企业,可预先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

第十条 对实施退城进园的企业,在同等评价条件下,根据项目建设需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入园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绩考办、经济开发区、经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验收,对入园项目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实施进度等方面未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将相应扣减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使用退城进园扶持资金解决企业遗留问题的,由县财政设立专户,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城区规划范围内规模以下企业或因淘汰落后关停的企业,按照《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沂政发〔2007〕52号)、《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沂政发〔2008〕24号)、《沂水县城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补充规定》(沂政发〔2009〕26号)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后,新上项目以各种形式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不享受退城进园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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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7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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