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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037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5-09-01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05〕29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02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05-001003

沂政发〔20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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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05〕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沂水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山东省发改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外商及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和目录另行通知。

第三条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家、省制定和颁布,县发展和改革局严格执行。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请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需由市发改委核准或转报上级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连同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提交上级发改委。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如认为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齐全上报材料后,县发展和改革局予以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委托评估费用列同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地区布局合理;(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六)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章(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进行项目核准审查时,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第十二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项目申请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较大调整,包括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生产规模、环境影响等,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县发展和改革局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审批。

(二)本目录未列入的企业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按《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行备案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除外)。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目录另行通知。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跨县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跨市河流、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需市政府协调的跨县河流、涉及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报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报国务院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30千伏以下、220千伏及以主电压等级的黾网金程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220千伏以下、35千伏炭以垂奄压等级电网工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及跨市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二级(含二级)以下公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报国务院核准;独立公路特大桥、大桥及中、长、特长隧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新建港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河航道、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及停靠能力300吨以上码头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及磷肥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稀土: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由目灭放货部基卧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报国务院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10万吨以下、3.4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调水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跨县调水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调水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

1、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写字楼一倍以上)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普通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5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经济适应房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3、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建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报国务院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报国务院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报国务院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1、企业所属的高等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省重点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3、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企业投资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市、县(区)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7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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