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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065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07-21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10〕53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7-22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10-001002

沂政发〔20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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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10〕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沂水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促进全社会共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临沂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县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节能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县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四条 县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县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全县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公共机构。

第五条 县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七条 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第八条 县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九条 县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全县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县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定期统计全县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加强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通过分析总结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县节能主管部门。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办公设备应做到随用随开,减少照明、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杜绝24小时开机现象。

(二)公共机构应根据情况配备使用相应型号的节能灯,杜绝使用白炽灯泡(特定环境除外),在光照度允许的情况下,公共机构不得开启照明灯具,同时杜绝长明灯。

(三)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中央空调系统应当每2年清洗一次。

(四)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五)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办公场所三楼(含三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市政路灯应逐步使用太阳能路灯和高效电子节能灯。在主要街道逐步使用长寿命、低功耗、高功率因数、电流谐波含量小的高效电子节能路灯;在光照度要求不十分严格且易于管理的路段、城镇公园、草坪,逐步使用不受供电影响、不用开沟埋线、不消耗常规电能、只要阳光充足就可以就地安装的太阳能路灯。

(八)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跑冒”和“滴漏”及“长流水”等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节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公共机构用能消费支出进行核实和审计,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二、三、七款规定的,县财政部门应扣减该公共机构当年度用电、用水费用的20-40%。公共机构用电用水量应每年减少5%以上,经县审计部门审计,水电用量同比上升的公共机构和违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使用管理的公共机构,县财政部门应核减该公共机构当年度办公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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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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