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用户中心 | 注册
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049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03-21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07〕14号 公文类型: 规定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3-22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07-001001

沂政发〔2007〕14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政发〔2007〕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沂水县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县的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并接受县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安监机构,落实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和乡镇安监机构(中队),受县安监部门的委托,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监管,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 见以及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大 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 者下级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 者举报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 对举报的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第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和贯彻意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控制指标体系和奖惩考核体系。

(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集;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依法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七)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安全监管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监管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所需经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问题,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部署和指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安委会成员单位述职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部署和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必要时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县、乡镇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国土、公安、交通、工商、旅游、卫生、质监、农业、水利、劳保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详见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

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属辖区、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所属辖区、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其它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本乡镇、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状况,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它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并签署本乡镇、本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综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五)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其它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三)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计划。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大力实施安全标准化工程,依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安全资金投入,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六)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七)法定代表人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八)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制定、演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发生事故后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一票否决”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年终综合考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部门和单位,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列为全县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对象。凡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实施监 察。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对所属辖区、行业的重特大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对有关乡镇政府或县 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 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作出批准的,或者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不予以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有关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 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安监部门或其它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附件


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一般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的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县监察局

依法对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实施监察;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公安局

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行车路线和通行时间进行审核,依法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准运证;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核发其准运证。

四、县总工会

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一)参与研究、制订劳动安全政策、措施,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技改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二)参加职工重特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三)参加、组织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检查工作。

(四)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教育工

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集体合同”,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活动。

五、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并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协同县安监部门发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重特大事项的公告和通报。

六、县人民检察院

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参加事故调查;对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的,进行立案监督;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涉嫌渎职职务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对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从快批捕、起诉。

七、县发展和改革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

(二)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审批、招投标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或办理有关手续。

八、县财政局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监察(如有关会议、宣传、检查、救援、隐患举报奖励、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全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九、县经贸局

(一)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协调督促所属直管企业及二轻、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直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等;督促直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直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直管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直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十、县招商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指导全县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县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指导农业、林业、水利、水产、农机等农口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县交通局

负责全县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负责全县内河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管,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全县内河渡口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和

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公共客运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的经营资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交通部门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及仓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县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的设置与维护工作;负责交通部门管辖范围内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治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查禁农用车接送学生工作。

(五)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县教体局

(一)对全县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监管,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教育和教学、生活设施、校办企业的安全管理;指导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的师生安全管理。

(二)杜绝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劳动,并负责系统内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加强学校危房维修、监管。

(四)严禁“三无”车辆及农用车运送学生。

(五)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有关突发事故。

十四、县建设局

负责全县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

(二)指导、管理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管理全县住宅和房地产行业安全工作,监督实施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工程的抗震建设。

(四)负责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标线的设置与维护工作。

(五)负责城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设置与维护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十五、县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保护和治理地质环境,为有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的资料信息和服务;参加地质灾害的防治。

(二)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审批。

(三)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治理整顿矿业秩序,查处矿山企业非法越层越界采矿行为。

(四)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依法取缔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山企业。

(六)负责管理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县环保局

负责全县环保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放射性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监督检查。

十七、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负责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人口集中地区和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

(三)负责对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及中小学学校附近的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而产生不安全的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五)配合组织开展县安全生产月等户外活动。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十九、县文化局

负责本系统所属文化场所及公益性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聚集场所和重大文化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负责直属单位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十、县卫生局

(一)负责全县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职业卫生执法监督;对辖区内的餐饮业及单位食堂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对系统内使用剧毒化学品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协助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故实施紧急处置和救护。

二十一、县科技局

负责把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县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给予重点支持;负责全县科技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直属单位的事故防范工作。

二十二、县广播电视局

负责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对全县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县农业局

负责指导管理全县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二十四、县林业局

(一)负责全县林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制订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布森林火灾信息;负责森林公园的防火安全管理。

(三)承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县水利局

(一)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

(三)组织、协调、监督全县防汛工作。

(四)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

(五)负责相关重大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

二十六、县旅游局

(一)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管,对各类旅游景点、度假区、星级宾馆、旅游定点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等的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节假日的旅游安全工作。

(三)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

二十七、县粮食局

(一)指导全县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所属粮库、粮油加工经营企业的事故防范工作。

二十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对涉及安全生产前置的企业登记项目加强监管。

(二)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

(三)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二十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发证管理。(三)负责对有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依法行使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二)组织协调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药品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一、县地震局

负责全县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震减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协助县、乡镇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开展工作。

三十二、县气象局

(一)负责为全县提供危及生产安全的气象灾害的监测及预测预警服务;为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及预测保障。

(二)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对避雷设施进行检测检验。

(三)依法对全县施放气球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十三、 体育运动中心

(一)负责指导管理全县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场所的安全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基地、设施建设和比赛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四、县交警大队

(一)依法对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回收。

(二)负责驾驶员考试、年度审验和日常教育。

(三)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全县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纠交通违章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施救和调查处理。

三十五、县消防大队

(一)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及调查处理。

(二)参加事故施救和调查处理。

三十六、县农机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七、县水产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一)负责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渔船安全检验和船员培训;监督管理渔业设施建设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渔业抢险救助和渔业生产安全。

(三)参与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十八、县商业总公司

指导全县商业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九、县供销联社

(一)指导全县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烟花爆竹、棉花等产品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县物资服务中心

(一)指导物资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一、县二轻联社

负责本行业、本单位和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十二、县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

负责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十三、跋山水库管理局

(一)负责库区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触电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

(三)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十四、县公路局

负责全县省道、国道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及交通安全设施、标志的设置与维护工作。

四十五、县邮政局

负责邮递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及系统内车队和经营

场所等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

四十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负责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已有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七、县工商联合会

负责指导会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十八、县供电公司

(一)负责全县供电和电力施工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

四十九、县网通公司

负责全县通讯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畅通;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伤亡事故和通信事故发生。

五十、县保险机构

依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和投保方做好事故防范工作;在所承保单位或人员出险后及时派人到现场做好事故查勘或调查工作,迅速进行前期赔付,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参与保险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加入“购物车”
政策咨询

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7107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