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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038 主题分类: 重大项目建设;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5-09-01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05〕28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02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05-001002

沂政发〔200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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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05〕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沂水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管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外,下列项目仍按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按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批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一)大中型项目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规划、土地、资本金落实证明、环保等有关手续,上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县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审批权限平衡审批或上报审批。然后由项目单位提出投资计划申请,经原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审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对一般小型自筹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并提供县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批准的基建资金预算表》、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报告》(不征地的除外)、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无污染的项目除外),以及需有关部门出据的证明,一并报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平衡审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三)经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方可由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部门组织设计,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使用)手续,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并落实施工单位,组织建设。

第四条 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划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重大项目须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基金;针对不同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决策程序、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 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只审批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严格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报告。

第七条 建立健全审批项目的检查监督机制。

(一)对每个建设项目,从规划定点、投标招标、开工放线到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均须由发展改革、建设、设计、施工等部门参加,现场进行监督。

(二)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事前和事后审计,对计划外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按沂财基字〔1997〕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建设、监察、财政、土地、消防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每季度必须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一次投资完成情况表。

第八条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未经发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发改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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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7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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