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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039 主题分类: 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5-09-01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05〕27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02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05-001001

沂政发〔200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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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05〕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一日


沂水县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外资〔2005〕8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沂水县权限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沂水县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核准机关及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5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自行核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并抄报市发改委,项目核准前应先向市发改委汇报。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并抄报省发改委。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抄报国家发改委。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办理。

第四条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求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拟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方案、产品方案、产品目标市场。(三)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鼓励类项目要列明拟进口设备金额、数量,拟购置国产设备金额及数量。(四)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原材料、土地、水、能源等需求量。(五)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六)其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说明的事项。

项目单位应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四)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五)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项目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核准程序按照核准权限属于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直接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需转报上级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后,连同项目申请报告一并转报上级发改委。

县发展和改革局如认为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齐全上报材料后,县发展和改革局予以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不含评估时间),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意见,并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抄报上级发改委。对不予核准的,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条 核准条件及时效,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二)符合国家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及产业调整政策要求;(三)符合环保、土地、城市规划等政策要求;(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要求;(五)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六)投资者的资信与项目所需投资能力相当。

项目申请人凭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

(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和购置国产设备减免税确认书等方面的手续。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得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核准文件为项目申请人办理土地、城市规划、设备进口免税等相关手续的依据;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期,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进行建设地点、投资方或股权、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等调整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告,并按照项目核准权限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法律责任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县发展和改革局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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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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