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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04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4-03-22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04〕15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3-23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15-001006

沂政发〔200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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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0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沂水县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预算法》,规范预算管理,推动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结合当前预算管理改革的新形势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资金包括单位能够支配的所有资金。

1、单位征收的,按规定由单位留用的资金;

2、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专项拨款、代管资金拨款;

3、资产处置、出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和接受的捐赠等各项非偿还性资金;

4、单位征收的,按规定应上缴财政或应上缴财政集中管理的资金;

5、押金、保证金、预收款、暂存款等往来资金和应由单位或财政归还的各种负债。

第三条 预算管理目标。

1、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制度;

2、预算编制以部门预算为基础,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增强预算编制时效,规范预算编制和调整程序;

3、预算执行以财政集中收付为基础,加强日常监督,增强透明度,保证预算正确执行;

4、建立收支考核奖惩制度和预算评价制度,明确预算责任,严肃预算纪律,增强预算约束;

5、促进增收节支,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完善部门预算。预算具体到每个基层预算单位,明细到主要项目;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预算分开,上下级单位间预算划转通过财政部门办理。

第五条 保证预算完整。同一单位预算,不论资金性质、列支渠道、管理方式如何,都汇总到该单位名下,以全面反映每个单位的预算总规模和结构。

收费、罚款和其他收入与税收收入一样,全部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支出,严禁资金游离于预算以外。

编制税式支出和财政优惠政策支出预算。

第六条 实行零基预算。每年根据国家政策及行政任务、事业计划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预算定额、预算标准,科学编制预算,并保证政府(包括政府部门)主要政策和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得到全面体现。

国家规定部门预算必须达到一定支出标准的,在按国家统一规定核定总额的同时,根据预算管理要求核定支出项目,无详细用途和用途不合理的,不予拨付资金。

实行项目管理与预算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并搞好跨年度预算项目的规划和编制。

第七条 注重预算时效。

1、财政部门在当年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开始下年度预算编制准备,并在当年9月份前部署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2、各单位按预算编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预算年度主要收支预算、重要收支活动报送财政部门;因单位本身计划不周造成重要、大额预算事项遗漏的,原则上不再在执行年度立项。

3、每年预算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按程序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并于每年1月1日起执行当年预算(与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调整一致)。

4、年度开始后,当年预算未批准前,正常人员经费和必须的维持费可延续上年预算方案,其他经费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八条 强化预算责任。单位行政任务、事业计划应与资金预算紧密衔接。单位应及时、如实提供主要工作、主要项目和资金需求计划,主要和重大项目应有有效文件支持。财政部门对其论证评估后,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预算,实行责任管理。

第九条 在总预算基础上,根据国家政策和管理需要,编制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基本建设、社保基金、住房资金、现金流量等专项预算。


第三章 预算审批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编制预算采取“三下两上”的办法:

1、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编制办法和要求;

2、单位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

3、财政部门审查并批复单位预算;

4、单位向财政部门编报具体执行方案;

5、财政部门对具体执行方案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预算审批的主要程序。

1、财政部门按国家预算政策和县政府要求编制预算,报县政府审定;

2、征求县委意见;

3、提请县人大初步审查;

4、财政部门代表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获得审查批准;

5、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1、正常人员经费变动,由财政部门调整,按程序定期报告;

2、追加单位支出(非紧急事件),原则上由单位提前1个月书面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查并按程序报批;

3、紧急、突发事件,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办理拨款,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4、在按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以内,追加追减、科目流用、预算划转、动用总预备费,由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县政府审查批准;

5、超出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总量或进行大的收支结构调整,按程序报县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下列项目原则上不追加当年度预算,可申请列入下年度预算。

1、基本建设、大中型设备购置和大额支出项目;

2、年初已按标准核定的项目、定额补助、定项补助和预算包干项目;

3、因单位短收造成的支出缺额和因单位违反预算程序造成的超支;

4、在年初预算审查中,已被排除的项目;

5、非上级政策性支出,以及其他可压减、缓办和当年财力不允许的项目。

第十四条 上级专款不列入本级预算调整,但应按预算管理规范办理。

1、下达给本级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定期汇报,专项下达,跟踪管理;

2、分配给下级的专款,除财政集中支付的外,由财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以专款形式下达,通过下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除为促进经济发展限制收费的项目外,有收入任务的单位,均应按政策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努力完成预算。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收入征管政策,严禁擅自出台收费项目以及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严禁越权减免、缓征应收缴的收入和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兑现收入减免、优惠政策,应有文件依据。

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不再随正税减免;已按规定从收入中计算提取、支付给征管部门的业务费,在计算优惠政策时,应予剔除。

县级出台的收入减免、优惠政策应送财政部门备查;兑现奖惩结果应经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应上缴财政的收入应根据业务特点和财政部门规定,实行集中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取消各种形式的收入过渡户。严格票据管理,完善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办法,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在规定的预算管理权限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之内合理安排支出,政府采购、配置小汽车等需另行审批的项目应完备手续。

1、专项预算不能擅自调整;

2、大额支出或重要项目坚持“先预算、后办理”的原则,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开支,严禁通过租赁、延期付款等方式逃避预算监管;

3、单位认为应优先办理的新增项目,应在本单位总预算之内,通过削减其他非专项预算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加强债务管理。

1、负债建设项目(建设性债务)应按沂政发〔2000〕70号文件规定提请县政府审查批准,单位应根据预算编制要求随年度收支预算提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性债务预算,年度执行中不受理、审查和追加建设性债务预算;

2、建立单位债务和往来款项的审查、清理、评价机制,及时结算,准确反映债务情况,控制和防止账外债务;

3、预算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抵押,符合国家规定的财政担保、抵押,应经县政府批准并详细登记;

4、承付款项应有正式有效记录并报财政部门审查,除政府重点项目、延续项目和上级政策性项目外不应承付下年度预算款项,财政部门不为承付款项垫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纳入财政部门的全程管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能调整预算。基本建设项目应及时决算,不应长期挂账。跨年度的项目,应在核定总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分年度决算。

第二十二条 扩大财政集中支付范围。财政部门规定的专项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集中控制使用,结余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剂,年终进行调整,不属于单位预算指标结余。不合规定支出、擅自调整预算和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以及应实行备案管理而未备案的支出,财政部门应拒绝支付。

1、人员经费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制度,防止二次发放;认真执行现行工资福利政策,通过调节工资中活的部分和岗位津贴实行奖惩;从单位收入、支出或经费结余中提取奖励基金,超过国家统一的工资福利标准发放奖金福利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增加人员应向财政部门提供县委、县政府研究的意见、会议纪要等有效文件和完备的手续;

2、政府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采购方式,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支出全部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3、归还单位债务、退付押金等,应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4、推行个人用水、电、暖等支出的社会化管理,强化单位水电暖、电话、车辆燃修费及会议费、招待费等消费性支出管理,加大建设性支出比重,提高发展水平;

5、限制预算单位的大额整笔拨款,除零散、特殊事项通过备用金或专项备用金支付的外,其他资金划转原则上纳入财政集中支付范围。

第二十三条 完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规范,并及时反馈预算管理信息。

1、专用基金(专项资金)应实行专门核算、明细反映,与单位维持性经费分开,严禁挤占、混用;

2、联合会计单位、代理会计单位、管理多个报账单位和经管多个“款”、“项”(用途)资金的会计主管部门,应搞好明细核算,清晰反映所辖单位和各个“款”、“项”的收支情况;

3、实行财务公开,主要收支事项每年至少公开两次。

第二十四条 认真组织年终清理,切实搞好决算工作。

1、单位应认真组织好收支、往来、结转的清理和财产清查,并及时与财政部门搞好对帐;

2、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决算,单位应根据与财政部门核对一致的会计资料编制决算和行业报表;

3、单位决算应以财政部门审查批复数字为准,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对单位决算进行调整;

4、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向县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对单位决算进行公开。


第五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认真执行预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县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预算评价制度。成立专项领导小组,每年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报告。所有现时或将来对财政收支带来直接影响的决策,均应与支出决策同样进行披露。预算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单位及单位负责人业绩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资产管理纳入单位预算整体管理,加强资产监管,保证资产安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

1、经营服务型单位应注重运营效益,可建立修购、折旧等发展基金(财政可集中代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2、处置资产或以资产吸收投资、对外投资应按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和完备手续。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具体实施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有资金收支活动的预算单位适用本办法;县财政集中代管乡镇资金,依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可依照本办法制定预算管理办法;村集体资金也应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预算管理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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