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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020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0-05-20
发文字号: 沂水县人民政府令〔2000〕第13号 公文类型: 命令(令)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沂水县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发布日期: 2000-05-21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00-001001

沂水县人民政府令〔2000〕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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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业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县 长:牛裕龙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文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为领导和管理本县各项行政工作,依法制定并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在全县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符合本县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

(五)与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紧密结合。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组织起草,协调、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清理、修改、汇编、解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以及我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状及目标制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审定。

第六条 编制计划时,应先由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提出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草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报的建议应于上一年底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其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七条 计划下达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认为需要调整计划项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适当调整。对重要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变动,须经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


第三章 起草


第八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主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起草工作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指定熟悉业务并具有一定政策、文字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担负起草工作。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并以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达。内容比较简单的,可以不分章。

规范性文件总则部分,须写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分则部分,应写明权利义务、奖惩措施等具体规则部分,应写明施行日期、同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用词准确。必要时要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就某些事项作出决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某些条款比较原则,为便于执行而需要具体化的,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和我县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对某些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规定而我县有解决此类问题的成熟经验的,可据此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注意同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和协调。新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代替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应予说明。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出后,必须经起草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并会签,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会签部门接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在10日内提出会签意见,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后退回起草部门;逾期未会签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撰写起草说明,其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和意义、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条款的说明等。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正式报告、有关部门会签原件、起草说明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主要参考材料。报送的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要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于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县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是高否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否与本县现行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阳接;

(四)是否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

(五)是否已经有关部门会签,有分歧意见的,是否已协调一致;

(六)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对经审查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提出意见,退起草部门修改。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修改时,可以开展社会调查研究,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论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举行听证会,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行政管理相对人、公众代表及有关专家参加,听取其意见。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对分歧意见较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在审查意见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审查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五章 审议与发布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汇报审查情况和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进行修改,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临沂日报·沂水版》要全文刊登,县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发布消息。


第六章 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对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文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解释,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具体理解和应用问题,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定期进行清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经清理、修订后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定期进行汇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审查程序,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6月21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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