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沂政发〔2000〕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沂水县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划分技术规定》(GB/T15190- 9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环保工作实际,现将我县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作如下规定:
一、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1类标准适用区域:茶庵街以东、南环路以北、东环路以西、沂蒙路以南以及西环路以东、沂城路以北、沂新路以西、健康路以南区域,面积约5.6平方公里。
2类标准适用区域: 城市规划区内噪声区划单元中,除1类标准适用区域外,全部划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面积约7.9平方公里。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规划区内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主要交通干线指:沂新路、中心街、茶庵街、健康路、沂城路、沂蒙路、东环路、西环路、南环路、北环路。
二、城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执行标准
1、执行标准:1类区域(dB)昼间55夜间452类区域(dB)昼间60夜间504类区域(dB)昼间 70夜间55
2、本规定中“夜间”是指晚上二十二点至次日凌晨六点。
三、噪声达标小区及区划内的噪声管理规定
1、县环境保护局对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机动车辆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公安部门负责对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凡在城区内排放噪声污染的,必须向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超标排放的必须治理整改,实现达标排放。
3、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区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 - 90) 的有关规定,超标排放并影响周围群众生活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在夜间进行建筑作业,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须报经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5、违反本规定,造成污染损害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