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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03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0-11-03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00〕58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0-11-04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00-001006

沂政发〔20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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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沂政发〔2000〕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现将《沂水县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三日


沂水县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空气污染状况,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境内新上锅炉、窑炉、导热油炉等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条 新上锅炉、窑炉、导热油炉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确定。选址不当的,一律不批准建设。

第四条 凡在我县境内新上锅炉、窑炉、导热油炉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向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报污染治理方案,经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 新上锅炉、窑炉、导热油炉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六条 新上锅炉、窑炉、导热油炉推广使用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处理技术经济合理的节能环保型设备。同时,必须是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审查认证的定型新产品,与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备必须通过省级环保部门的审查认证,其初始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七条 城区坚决杜绝新上火烧心式锅炉、导热油炉,推广使用燃油、燃气、用电等清洁锅炉;县城区内1 吨(含1吨)以下锅炉推广使用无烟块煤、型煤、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2吨(含2吨)以上的锅炉一律安装高效脱硫除尘器,确保达标排放。

第八条 对新建、更新或改造的锅炉、窑炉、导热油炉等建设项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权”制度,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县经委、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立足职能实际,会同县环境保护部门共同搞好锅炉、窑炉、导热油炉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新建工业园区、商业园区、住宅区和公共建筑要积极发展集中供热。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对空气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治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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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司法局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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