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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01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1998-07-07
发文字号: 沂政发〔1998〕64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8-07-07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15-001029

沂政发〔199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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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沂政发〔1998〕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县府同意《沂水县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沂水县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临沂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确认、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地周围活断层评价、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等。

第四条 县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它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县地震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管理工作,对县外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验证。

第六条 对涉及本细则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在项目立项前必须由地震主管部门出据安全性评价报告或烈度设防标准确认书。否则,计划部门不得审批立项,财政、土地、建设、环保、银行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裂度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抗震设防标准的确认:

(一)交通工程:重要桥梁、涵洞;

(二)能源工程:水库大坝、重点堤防、发电厂、变电站;

(三)通讯工程:广播电台、电视台、长途电信枢纽主机楼;

(四)生命线工程:供水、煤气、粮油加工厂、粮库。

(五)特殊工程:军事仓库、军事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易燃易爆、剧毒和有放射性危害的工程;

(六)重要工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大型礼堂、影剧院、教学楼、医院、商店、宿舍楼等;

(七)其它工程:厂矿、企业的厂房及重要设施的建筑用房;

(八)位于沂述断裂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内和8度设防区内的新建工程。

第八条 上述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结果,须经市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认可,方可作为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防标准已经批准,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九条 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结果和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检查。

第十条 对已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要果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省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安评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地震安全评价规范,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提供抗震设防标准证明。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性能鉴定所需费用,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价涉字第360号文件标准收取,其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十三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不按本细则规定补救、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在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震行政执法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地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颂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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