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城街道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2〕25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富春江路以东、老法院路以北,沂城街道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789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城街道前埠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885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城街道回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78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城街道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城街道茶庵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3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沂城街道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的212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