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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236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6-23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22〕23号 公文类型: 决定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沂水宏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马正欣等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2-06-23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发〔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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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沂水宏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马正欣等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2〕23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泰山路以北、秦岭路以南,沂水宏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的493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马正欣使用的195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桑洪华使用的91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焦学军使用的264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杨雪使用的569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杨洪军使用的308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黄玉伟使用的71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史辉使用的80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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