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用户中心 | 注册
索  引  号: 12-25-2017-00086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2-18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17〕94号 公文类型: 办法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19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编号: YSDR-2017-001001

沂政发〔2017〕94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沂政发〔2017〕9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县政府各部门: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试行)


为厘清综合执法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无缝对接的监管格局,现就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执法相关依据的清理,明确相关执法依据和标准,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未及时清理、明确执法依据和标准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相关责任。执法依据和标准调整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因未及时通报导致监管缺位或执法过错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二、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具体执法事项的监管职责分工按以下原则确定,并具体明确到每一项执法事项(详见附件):

(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依法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相对人未经审批,或违反审批的内容,或者不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相对人限期整改,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二)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

为的事项,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三)涉及资质、资格以及技术规范类等事项或通过行政审批(包括验收)可以发现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四)需要技术鉴定、检测才能确定违法行为的事项,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鉴定、检测结论后,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五)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事项(无需审批、鉴定、检测,不用专业技术知识即可直接认定的简易违法案件,简称禁止性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管。

涉及文化执法领域的日常监管,鉴于文化执法部门人员较少等因素,以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主,文化执法部门进行配合。

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进行制止、处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相关监管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四、举报、投诉事项,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确定办理机关:涉及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后续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涉及行政审批、资质和资格认定、检验检测、服务管理、检查验收、日常监管等事项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举报、投诉的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于确实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书面移送其他部门,并同时通知举报人、投诉人;涉及12345便民服务热线的举报、投诉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受理机关。

五、依据上述标准,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尚不能明确的,由县编办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县编办会同县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作出决定。

六、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监管责任细化表


加入“购物车”
政策咨询

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政策联系人:郝凤婷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5号

联系电话:0539-227107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