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政发〔2021〕44号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三十里堡乡人民政府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21〕44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兖石路以北,四十里堡镇铺前村原三十里堡乡人民政府使用的684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2021年9月18日
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102号
联系电话:0539-226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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