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原沂水县燃料公司家属院及张庆峰等个人使用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1〕16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长安中路以东、沂蒙山东路以南原沂水县燃料公司家属院及张庆峰等个人房改住房使用的1181.9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附件:原沂水县燃料公司家属院个人房改住房名单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
附件:
原沂水县燃料公司家属院个人房改住房名单
张庆峰、田洪武、朱建宇、黄宝祝、牛利庆、贺恩花、李光平、孔凡海、刘密叶、牛目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