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408 主题分类: 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5-20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19〕43号 公文类型: 意见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
发布日期: 2019-05-21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沂政发〔2019〕43号

字号: 打印 收藏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

沂政发〔2019〕4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市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企业分类综合评价为A类(优先发展类)的工业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资源要素保障

(一)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对列入“125”工程的重点技改项目,新增用地符合节约集约标准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并享受同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支持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企业利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建设租赁住房、人才和职工周转房等产业配套住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工信局负责落实)

(二)优先保障资金需求。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在境内A股市场IPO首发成功的企业,最高补助750万元;在境外股票市场IPO首发成功的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补助100万元。建立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考核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支持企业享受“无还本续贷”政策,对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金融机构按照续贷额度的0.1%予以奖励。(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三)优先保障用能需求。优先推荐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电力供需失衡需启动有序用电方案时,在确保民生用电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企业用电需求。建立报装接电绿色通道,优先保障企业业扩增容,优先享受星级客户用电服务(县发改局会同供电公司负责落实)。给予企业燃气建设配套费用优惠,帮助企业降低用气工程建设成本。燃气供需失衡时,在确保民生用气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企业用气需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各燃气公司负责落实)。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四)支持企业搬迁升级。符合搬迁升级条件的企业,原使用土地依法变更为商住用地或其他城市建设用地。土地依法出让后,从政府土地纯收益中列支60%用于原企业搬迁补偿。对新上项目推进快、能够按期建成投产且运营一年后经评定达到优先发展类企业标准的,再予以追加10%奖励。(县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五)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优先支持企业申请技术改造新增财力奖补政策,符合条件的,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奖补企业。支持企业申报重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对入围的,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贴息支持。(县工信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六)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奖励300万元。对新评定的“瞪羚”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县工信局、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统计局负责落实)

(七)支持企业家成长。县财政设立50万元专项培训基金,用于海内外研修、企业家创业提升培训、“基业长青”创二代培训及外出考察活动。对企业自主向高校或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购买一年期及以上连续培训服务的,给予购买师资费用的30%补贴,单户企业不超过5万元。(县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落实)

(八)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创新载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奖励5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最高奖励60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通过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企业牵头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参与制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县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提升服务水平

(九)着力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本着特事特办、妥善从速的原则,继续帮助企业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存在此类问题的,可由权利人或使用者申报,提供土地、房屋相关材料,分门别类尽快予以解决。(县工信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落实)

(十)实行领导帮扶企业制度,提供“保姆式”“一站式”服务。企业直接列入“双20”企业名单,由县级领导和县直部门帮扶。精准对接,有求必应,打通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促进优质要素资源向企业集聚(县工信局负责落实)。优先支持企业向上申报项目。企业实施县级及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自愿原则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项目手续代办服务申请,签订代办协议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给予全程服务,办理全套手续,有关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工信局负责落实)。

四、严格政策执行

申报年度内,企业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在中央、省环保督察或“回头看”过程中发现问题被通报批评的;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有涉税等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的;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单位的。

企业奖励项目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认。奖励资金由省市级财政承担的,县级财政不再重复奖励。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额低于企业所获县级财政奖励总额的(不包括“搬迁升级”补偿奖励),以财政贡献额的80%为上限计算企业实发县级财政奖金。

本意见条款内容及奖励资金来源由沂水县企业分类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我要咨询

点击“我要咨询”,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信件类型“网上问政”,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

线下咨询:

政策咨询单位沂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正阳路19号

联系电话0539-225156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