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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378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9-17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19〕55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9-18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发〔20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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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沂政发〔2019〕5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临政字〔2019〕112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县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上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2019年全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

二、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规定,结合工资指导线,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非国有企业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做好工资指导线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职工和企业工会组织民主参与分配的积极性,指导企业工会以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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