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yishuixzf/2023-0000382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10-08 |
发文字号: | 沂政发〔2019〕59号 | 公文类型: | 通知 |
标 题: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二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 2019-10-09 | 效力状态: | 有效中 |
统一编号: | 无 |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二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第二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
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沂政发〔2019〕5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一批取消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9〕99号)要求,县政府决定,2019年第二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许可事项4项;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6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强制1项。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承接的事项,要及时纳入本部门行政权力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2019年第二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9年第二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一、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 类别 |
实施 机关 |
调整 方式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公司(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①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②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③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
|
2 |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 |
||
3 |
农民专业合作 社名称预先核 准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 |
||
4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①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②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③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
属于“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部分内容 |
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原实施机关 |
承接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接 |
属于“道 路客运 经营(含 客运班 线经营) 许可”部 分内容 |
2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 |
县交通运输局 |
承接 |
|
3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 |
县交通运输局 |
承接 |
|
4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 |
县交通运输局 |
承接 |
|
5 |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省教育厅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承接 |
|
6 |
封存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行政强制 |
省科技厅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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