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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383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0-24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19〕60号 公文类型: 通知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沂水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0-25 效力状态: 有效中
统一编号:

沂政发〔20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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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沂水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沂政发〔2019〕6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将沂水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调整为沂水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同步调整成员、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任 委员:赵 明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

副主任委员:戚树启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杨振龙 县政府副县长

委   员:杨明升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牛树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刘 杰 县住建局局长

      张希国 县发改局局长

      张晓华 县财政局局长

      冯培辅 县工信局局长

      袁其周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孔翔扬 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局长

      刘新太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程培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曹传海 县水利局局长

      张洪春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丁远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耿立江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邱 键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江兆祥 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

      孙长文 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陈爱军 县地震监测中心主任

      吴善强 县人民防空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高仲平 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王 涛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李劲松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陈淑军 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张海生 庐山园区服务局局长

      刘太安 沂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蔡玉根 龙家圈街道办事处主任

      徐而达 许家湖镇镇长

      王 伟 黄山铺镇镇长

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牛树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 任,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具体负责项目接收和审查及会议组 织。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设技术审查专委会,主任委员由县 政府副县长杨振龙同志兼任,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 局,具体负责项目接收和技术审查及会议组织,袁其周同志兼任 办公室主任。技术审查专委会具体参会成员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审查需要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领域专家库中抽取。


附件:沂水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技术审查专委会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沂水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技术审查专委会 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方式,健全完善科学民主 的规划决策机制,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 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二条 沂水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的沂水县国 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专委会(以下简称“技术审查专委 会”)是县政府的议事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就空间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

第三条 将沂水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的技术审 查专委会工作经费分别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工作经费主要包括会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外地专家交通费及食宿费等.

第四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 员2名,委员28名。主任委员由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分管城乡建设的副县长担任。委员由县政府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局、工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教育和体育局、交 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 文化和旅游局、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住房保障中心、文化旅 游发展中心、地震监测中心、人民防空保障服务中心、消防救援 大队、供电公司、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庐山发展服务局、沂 城街道办事处、龙家圈街道办事处、许家湖镇政府、黄山铺镇政府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具体负责项目接收和审查及会议组织。

第六条 技术审查专委会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城乡建设 的副县长担任,具体参会成员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领域专家库中抽取。

第七条 技术审查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具 体负责项目接收和技术审查及会议组织,办公室主任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八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国土空间发展战略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政策措施。

(二)审议城镇体系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

(三)审议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

(四)审定需调整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项目。

(五)审定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景观设计。

(六)审查下列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教育、医 疗、便民市场等非内部配套的公益类项目;新建项目总用地面积 1 公顷(15亩)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改建扩 建项目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沿城 市主要道路建筑景观、绿化景观方案;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方案。

(七)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主要审查其用地性 质、开发强度、公益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交通组织、建筑风格、建筑高度等涉及国土空间利用、城市设计层面的宏观性内容。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 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二)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归档等。

(三)负责拟审议项目的接收、初审、整理、汇报工作。

(四)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技术审查专委会主要职责:

(一)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二)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省、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规定。

(三)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是否遵守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查下列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新建项目 总用地面积1公顷(含)以下且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 以下的;改建扩建项目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下的;3000 平方米(含)以下的单体建筑方案。

(五)其他需要技术专委会独立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专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专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二)负责确定专业技术委员任职资格条件、制定推选程序、提名专业技术委员人选、建立专家数据库。

(三)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专委会会议组织, 包括会议筹备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以及会议档案整理归档等。

(四)负责拟审议项目的接收、初审、整理、汇报工作。

(五)负责技术审查专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技术审查专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技术审查专委会会议分别由各自主任委员召集,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会议原则上采取议决制,重要事项可由主持人决 定采取票决制,票决需获得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 可视为通过。最终决议需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任委员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五条 需报分阶段会议研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按顺序 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技术审查专委会审查。县国土空 间规划委员会在向方案提报单位出具审议意见的同时,将审议意见抄送技术审查专委会,作为后续审查的依据。

第十六条 需报分阶段会议研究的规划设计方案,县国土空 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审议意见认真修改完 善,修改后的方案提报技术审查专委会审查。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但未通过的方案,不得提交技术审查专委会审查。

第十七条 不需报分阶段会议研究的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县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方案,由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向方 案提报单位出具审议意见。属于技术审查专委会审查的方案,由县技术审查专委会向方案提报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有效期六个月。 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应持审议意见及修改后的方案,报技术审查专 委会审查。确需延期的,需在有效期满前十个工作日以上向原审议机构申请延期。最长延期六个月。

第十九条 县技术审查专委会审查意见有效期六个月。建设 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及时报批。确需延期的,需在有效期满前十个工作日以上向原审查机构申请延期。最长延期六个月。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在土地划拨(出让)前,应先 做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提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启动土地划拨(出让)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重要地段、重大项目、特殊行业或按程序须经 专家论证的规划方案,在提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或技术 审查专委会会议审议前,须根据会议需要履行专家论证程序,并获论证通过。

第二十二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基本程序:

(一)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整理上会审议项目,形成汇报材料,提出会议申请;

(二)县政府办公室安排会议日程,印发通知;

(三)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会前将审议项目材料发送给各参会委员和专家;

(四)会议召集人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人员均需例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须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五)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审议(查)项目的具体 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代表列席会议,会议表决前,所有列席代表均需退出会场。

第二十三条 技术审查专委会会议基本程序:

(一)行政审批服务局整理上会审议项目,形成汇报材料,提出会议申请:

(二)县政府办公室安排会议日程,印发通知;

(三)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前将审议项目材料发送给各参会委员和专家:

(四)会议召集人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人员均需例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须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五)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审议(查)项目的具体 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代表列席会议,会议表决前,所有列席代表均需退出会场。

第二十四条 会议资料属于政府内部文件,未经同意,不得拍照、复印、留存、转发,会后及时交回。

第二十五条 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查)同意 的项目,需要上级批复(审批)的,县政府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例 行县级审批和材料上报程序。重点项目需经县委常委扩大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审批、上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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