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中国共产党沂水县委员会党校及张传英等六户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沂政发〔2020〕1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收回中国共产党沂水县委员会党校及张传英等6户个人位于长安中路以东214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中国共产党沂水县委员会党校636.65平方米、张传英265.93平方米、唐乃理265.93平方米、李玉光237.52平方米、刘庆春237.52平方米、曹书丰237.52平方米、邵明安265.93平方米,同时注销以上宗地范围内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