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政发〔2020〕38号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刘立义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沂政发〔2020〕38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县城区中心南街以西,鑫华路以南,刘立义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277平方米,具体事宜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书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2020年8月20日
政策起草单位: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场解答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102号
联系电话:0539-226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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