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赋予经济开发区部分县级行政许可及管理服务权限的通知
沂政发〔2020〕3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根据市委《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发〔2019〕1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赋予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县级行政许可及管理服务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赋权范围及方式
(一)赋权范围。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原则,将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目前承担的沂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业类、市政类项目涉及的市场准入、投资建设、生态环境、规划建设等领域的52项行政许可事项、关联事项、收费事项、市级下放市县同权事项的管理权限,赋予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其中涉及行政许可38项、关联事项11项、收费事项3项。
(二)赋权方式。以直接赋权的方式赋予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上52项事项的管理权限。跨沂水经济开发区和其它区域实施的项目和以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投资主体在沂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
二、实施办法
(一)依法签订事项转接备忘录。为确保赋权事项转接稳妥有序,对52项事项采取“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方式,成熟一批,转接一批,以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正式签订事项转接备忘录标志转接完成,明确权限内容和双方责任。
(二)启用事项审批专用章。对赋予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审批管理权限,启用“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专用章”,该章在沂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行政效力。
三、管理责任
(一)明确权责关系。继续按照《中共沂水县委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沂发〔2018〕27号)所确定的“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权责关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履行赋予的52项事项的审批管理职能;县直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和相关行业规划、政策、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行使相关事项的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
(二)建立信息推送及信息共享机制。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事项审批后,要第一时间将审批信息推送至县直主管单位,便于及时有效监管;县直主管单位也要及时将赋权事项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等文件推送至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保审批工作科学、合法、高效。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指导培训。对赋予的县级行政许可及管理服务事项,县直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防止出现工作脱节、监管缺位。对专业技术要求高、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短时间内难以办理的事项,县直相关单位要积极协助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理。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衔接,积极组织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事项转接备忘录的签订工作,明确相关内容并备案。
(二)全面做好衔接。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扎实做好赋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制定承接方案,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有关要求,创新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实行流程再造,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县直相关单位要将开展审批服务工作所需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基础参考材料、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以及相关系统及账号等进行整理,及时移交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涉密资料,双方要签订保密协议后移交。
(三)及时更新公示。对赋予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52项事项的管理权限,要列入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事项清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要对转接事项审批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指导、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相关赋权事项进行调整。
附件:赋予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行政许可及管理服务权限清单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赋予沂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行政许可及管理服务权限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公司(企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含市县同权 |
2 |
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 |
关联事项 |
外商投资 企业除外 |
3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含市县同权 |
4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含市县同权 |
5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关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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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
关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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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 |
关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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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关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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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关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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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行政许可 |
含市县同权 |
11 |
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含市县同权 |
12 |
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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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从事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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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油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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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在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相关作业、活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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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含市县同权 |
17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含市县同权 |
18 |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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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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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承接市级实质性审核权 |
21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承接市级服务窗口前移 |
22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承接市级服务窗口前移 |
23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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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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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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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临时建设审批(工程) |
行政许可 |
|
2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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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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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收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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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收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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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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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
关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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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关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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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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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 |
关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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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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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收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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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施工图纸审查 |
关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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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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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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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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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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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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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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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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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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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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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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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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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
关联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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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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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
行政许可 |
含市县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