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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ishuixzf/2023-0000350 主题分类: 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沂水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9-07
发文字号: 沂政发〔2020〕44号 公文类型: 意见
标      题: 沂水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对外贸易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9-08 效力状态: 失效
统一编号:

沂政发〔20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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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对外贸易工作的意见
沂政发〔2020〕4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外贸”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推动全县对外贸易工作平稳健康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县注册、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且进出口数据体现在我县的外贸企业。

(二)申报年度内,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未被中央、省环保督察或“回头看”发现问题通报批评,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单位。

二、扶持政策

县财政设立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开拓国际市场。

(一)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总额50万元)。

1.实行增量奖补(总额40万元)。对当年进出口额增量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

2.实行新增实绩奖补(总额10万元)。对上年度进出口额为零,当年新增进出口实绩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5万元。

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以上奖补要求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补。

(二)鼓励企业利用线上平台开拓国际市场(总额120万元)。对企业上线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展产品展销、品牌推广的,对当年新入驻平台或已入驻平台进行升级的会员基础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支持。

(三)鼓励设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总额30万元)。对在我县新设立并为县内10家及以上外贸企业提供通关、物流、退税、金融、保险等服务且当年实现出口额1.5亿元及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企业进出口数据以上级商务部门通报数据为准。本意见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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