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沂政发〔2020〕5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沂水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促进矿产开发、生态保护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耕地保护、河湖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国有资源流失,规范开发和合理利用砂石资源,满足发展对砂石资源需求为目标,以优化管理方式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砂石开采、加工、运输秩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统一”,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全县砂石资源开采利用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坚持保护性开发战略,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分批实施,有计划地开采利用;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乡镇属地管理相结合;坚持全县“一盘棋”,统一开采经营管理,统筹推进砂石资源集约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范围
(一)河道砂石资源。按照水利部门规划实施的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资源。
(二)非河道砂石资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等项目中产生的砂石资源。.
(三)查扣罚没砂石资源。县级相关执法部门罚没查扣的非法开采、运输、加工的砂石资源。
四、职责分工
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为河道采砂管理、河道外砂石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法定职责,加强职责范围内砂石资源的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全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
(一)县水利局
1.负责组织和指导编制全县《河道采砂规划》《河道年度开采计划》《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河道疏浚方案》,按河道分级管理进行上报审查并报县政府审批,办理项目可研、立项、环评、洪评等手续。
2.砂石资源拍卖后,作为主管部门向买受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负责将拍卖价款全额缴入国库以及砂石资源拍卖收入的清算退库,并定期提供收缴台账至县财政局进行核对确认。
3.对需要进行修复治理的河道,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编制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或委托沂水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实施;工程投资从砂石处置收入中列支。
4.负责对县城投公司河砂开采的监管、复查和验收工作,制止超越规划开采行为,组织专业人员对河道修复进行核查验收。
5.建立河道采砂管理巡查监管制度。监督、指导河道砂石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制定采矿权设置方案和年度投放计划。
2.会同县水利局做好河道清淤、河道治理范围内的现状地类确认工作,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出具审查意见。
3.砂石资源拍卖后,作为主管部门向买受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负责将拍卖价款全额缴入国库以及砂石资源拍卖收入的清算退库,并定期提供收缴台账至县财政局进行核对确认。
4.根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对需要实施县级土地整治的,负责下发土地整治后备资源调查图斑,指导乡镇(街道)开展调查工作,并根据乡镇立项申请,及时组织材料进行项目立项;负责组织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负责组织项目论证评审、预算审计及项目变更、报批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或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实施;负责审查拨付资金、工程施工技术指导和组织项目的验收、确认和报备等工作。项目实施所需费用从砂石处置收入和财政预算资金中解决。
5.建立矿产砂石资源巡查监管制度;监督、指导矿产砂石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职责权限范围内的矿产砂石资源开采违法行为,对擅自占用土地的砂场予以查处。
(三)县财政局
1.负责收缴资金入库及清算退库。
2.负责核拨成本费用。成本费用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规划、设计、勘探、可研、立项、环评等)、清表及补偿费用、开采装运管理费、办公办案经费、恢复治理工程费等。负责各执法部门、执法办案及经营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将有关成本费用列入年度预算或根据单位申请追加预算,并根据各执法部门罚没金额和单位申请及时审核拨付。各执法部门查扣的砂石资源由城投公司统一拍卖处置。
(四)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砂石资源管理治安秩序,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建立砂石资源监督管理执法协作机制,及时通过天网系统发现砂石运输车辆异常情况并通报相关单位;依法打击非法开采、收购、生产、运输、销售砂石等违法犯罪行为,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县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
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查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对职责范围内的砂石运输车辆调查核实砂石来源,对非法向县外运输砂石的车辆按部门职责进行查扣,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负责根据县水利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划的河道采砂项目办理采砂许可证。
(七)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砂石生产经营环节涉及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砂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八)县住建局
负责依法取缔无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强对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筑项目工地的监督管理,加强砂石进场台账及砂石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使用非法砂石资源行为。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罚没非法获取的砂石资源。
(九)县税务局
负责砂石行业各项税收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砂石行业发票管理。加大砂石行业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及时依法查处砂石行业税收违法行为。
(十)县纪委监委
负责监督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砂石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对履职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或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一案双查”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宣传部门
统筹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情况,曝光违法违规案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负责统筹网络舆论监督及舆情研判工作。
(十二)县绩考办
将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负责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对工作推动成效不明显、被动应付,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县领导对有关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后挂牌督办。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制度,牵头单位制定考核办法,对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扣分。
(十三)各乡镇(街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和申请报备工作,做好辖区内砂石资源规范经营管理的组织协调,落实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巡查职责。配合搞好辖区内项目前期工作(规划、设计、勘探、可研、立项、环评等)和砂石开采期间的监管及采后恢复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项目区域地上附着物清理补偿、河道内障碍物清理以及开采期间出现的矛盾纠纷、上访、舆情事件处理等保障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涉及非法洗砂、制砂等活动进行“两断三清”、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乡镇(街道)辖区内的公益工程建设需要利用砂石时,须将项目、数量等向县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县城投公司报备,由县城投公司扎口管理、统筹供应。
五、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乡镇协同、国企实施、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河道采砂执法监管队伍建设,调整充实县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压实综合协调、规划利用、打击非法、舆论宣传、督查问效五个工作专班责任,配备执法装备,落实执法经费,加强队伍培训,定期调度工作情况,集中分析研判、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和作风建设,按照风清气正、业务过硬、执法严格的要求,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队伍。各乡镇(街道)要强化组织保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充分发挥村级网格员的作用,切实加强砂石资源的日常监管巡查。县政府授权县城投公司统一开采经营和处置本意见确定的砂石资源,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资源保障。
原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