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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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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我县医疗卫生用品和药品价格秩序稳定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0/01/26    点击:[]

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药店、诊所:

近期,全国各地密切关注受武汉新型肺炎影响市场价格波动、灾后建设价格秩序工作,沂水县市场监管局现对医疗卫生用品和药品等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如下:

一、近期因武汉新型肺炎病例引起的价格舆情,有关药品和医疗卫生用品如板蓝根、口罩、84消毒液等价格是否平稳,是否有囤积、哄抬、散布虚假信息抬高价格等情况。如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调查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许可证照,并按信息公开程序通报,在有关媒体揭露曝光。

二、相关法律责任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自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和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有关单位和经营者的价格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若遭遇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拨打12345、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进投诉举报。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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