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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0    点击:[]

各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各地要统筹谋划、周密安排,积极倡导群众绿色文明祭扫,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经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谋划清明祭扫与疫情防控工作

统筹疫情防控与群众祭扫服务管理事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一是强化统筹意识。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要求,落实差异化防控、精准化施策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安排,加强群众祭扫服务管理工作。

二是加强形势预判和风险评估。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明节祭扫工作方案,报请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让广大居民群众了解、理解并给予配合支持。

三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及自身设施场地、防控条件等情况,制定应急措施,明确处置流程,既充分考虑群众祭扫需求,又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并能及时有效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殡仪馆要按照民政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要求,有效保障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仪服务,严防人群聚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周密安排群众祭扫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管理要求,指导辖区内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有序做好清明节祭扫服务管理工作。

一是暂停群体性祭扫。各级民政部门和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暂停组织群众集中祭扫、集体共祭、骨灰撒海、节地生态安葬仪式等集体性活动。殡仪馆停止组织开放日、现场宣传展示等群体性活动。暂停相对封闭的骨灰堂等室内场所祭扫。公墓祭扫场地严禁点燃香烛、焚烧纸钱、燃放鞭炮。

二是倡导群众实行网络祭扫。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可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供免费网上祭扫服务,倡导群众通过网络祭扫的方式祭奠先人。目前还没有开通网络祭扫服务的单位,要尽快建立网上祭扫通道,满足清明期间群众网络祭扫的需求。

三是提供代为祭扫。群众可向公墓提出申请,由公墓工作人员通过擦拭墓碑、敬献鲜花等方式代为祭扫。乡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可由村班子成员代为祭扫。

四是严格实行预约祭扫。防输入性疫情风险低、人口集聚密度不高、公墓规模不大,在安全防范措施有保障的情况下,可开通预约祭扫服务。殡仪馆、公墓要开通预约电话,登记身份信息,设立核验通道,根据安葬数量、空间面积等因素,通过预约限定每日人数上限,每个墓穴每天入园祭扫人员不超过3人,没有预约的不安排祭扫。要配备测温枪、红外线测温仪等设备和防护口罩,在入口处对祭扫人员身份进行登记核验和体温监测,提醒佩戴口罩、保持距离,体温异常者不得进入墓区祭扫,要引导至就近的发热门诊就医。对新办理骨灰安葬业务的逝者亲属要采取人数限制措施。对暂停祭扫服务的公墓要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及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部署下,成立清明节祭扫工作专班,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防控责任和应急措施,及时防范化解拥挤、踩踏等风险隐患,积极配合森林防火部门做好野外祭扫用火管理,严防发生山林等火灾事故。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清明节领导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祭扫安全保障工作。各市经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批准的清明节祭扫工作方案要及时上报省厅备案。

省民政厅设立清明节工作办公室,在清明节法定假日期间(4月4日至6日)安排专人值班,统筹协调全省清明节祭扫工作。根据民政部统一部署和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在清明节法定假日期间执行清明节祭扫情况日报制度,请各市民政局在4月4日至6日每日14:50时前上报《2020年清明节祭扫情况日报表》,并于4月10日前上报清明节祭扫工作总结。

山东省民政厅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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