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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六百九十四)

索  引  号: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5-0000239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2-0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5-02-07
标       题: 安全生产曝光台(六百九十四)

为推动全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加强社会监督,县应急局建立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和事故隐患警示定期通报制度,现将公开如下:

沂水XX化工有限公司

1.隐患:仓库门使用卷帘门、门口未设置“卷帘门下、不能站人”警示标志

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隐患:生产车间北侧东门口一消防沙池未设置防雨雪措施

判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23

3.隐患:仓库门口“禁止烟火”警示标志脱落

判定依据: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4.2.3条要求

4.隐患:公司安全生产会议计划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应有书面会议记录备查,但未提供今年1、2季度会议记录。

判定依据: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2.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5.隐患:查看管理制度汇编,公司未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安全操作要素相应的管理制度及程序,如工艺卡片制定、巡检及交接班等管理要求。

判定依据:《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4.9 安全操作要素。

6.隐患:公司未编制与操作规程对应的工艺卡片。

判定依据:《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4.9 安全操作要素。

7.隐患:公司生产装置操作规程未体现有操作人员参与编制及修订工作。

判定依据:《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4.9 安全操作要素。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将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切实抓牢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及时防范、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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