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六百三十一)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5-000017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2-06 | |
标 题: | 安全生产曝光台(六百三十一) |
为推动全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加强社会监督,县应急局建立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和事故隐患警示定期通报制度,现将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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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抽查2024.6.20培训,8名受训人员成绩在80-89分,未进行未掌握知识补训补考记录
判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
2.隐患:未建立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管理制度,相关制度中也未包括该项内容;交接班管理制度交接内容未明确“上班未完成需要接续的工作”内容要求。
判定依据:《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八条
3.隐患: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安全条件论证范围未包括废气回收等设施
判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5.14条
4.隐患:公司制度汇编未包括专业管理制度,无总目录
5.隐患:储罐阀布置在门区域内部,无跨工艺管线的踏步
判定依据:《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50316-2008)
6.隐患:跨主要通道的管廊缺少限宽标识
判定依据:《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标识规范》(DB37/T-997-2022)3.7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将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切实抓牢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及时防范、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遏制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