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六百一十)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5-000015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0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安全生产曝光台(六百一十) |
为推动全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加强社会监督,县应急局建立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和事故隐患警示定期通报制度,现将公开如下:
山东XXXX有限公司
1.隐患:东侧成品仓库内,墙壁消防栓被杂物遮挡,不便于应急时使用。
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2.隐患:东侧成品仓库外设置消防栓箱,箱底已完全腐烂,水带直接接触地面。
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
3.隐患:西侧仓库大门,在打开后门扇遮挡消防栓箱门,影响取用。
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4.隐患:西侧仓库存放产品无分类、无品名标牌。
判定依据:《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6.7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
5.隐患:包装车间包装机已停用但未挂停用牌
判定依据:《化工企业装置设施拆除安全管理规范》(T/CCSAS 006—2020)第7条。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将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切实抓牢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及时防范、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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