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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曝光台(三十二)

索  引  号: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4-0000205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8-0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安全生产曝光台(三十二)

案例:沂水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2日,根据群众电话提供的线索,沂水县应急局执法人员联合许家湖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沂水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主要负责人武某某涉嫌故意提供虚假的应急演练材料(2024年6月10日火灾伤害事故专项演练与实际不符)。沂水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武某某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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