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三十一)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4-000020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安全生产曝光台(三十一) |
案例:山东某营养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6日,沂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许家湖镇执法人员到山东某营养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山东某营养有限公司外来施工人员刘某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进行电焊作业。该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其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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